邹棋名与冯丙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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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棋名与冯丙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邹棋名;冯丙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4号之一申请人:邹棋名,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冯丙昌,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邹棋名与被申请人冯丙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丙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邹棋名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邹棋名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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