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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循专、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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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291号
  • 案件名称

    程循专、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程循专;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程循专,男,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凤虎。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20]第54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存款余额甚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2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赵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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