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浩、陈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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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064号案件名称
杨浩、陈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浩;陈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住威远县。被执行人:陈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杨浩的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杨浩申请执行陈越其他权属侵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赔偿款1166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21年6月至8月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越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5次调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7550.4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41元,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越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杨浩认可本院调查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浩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越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浩给付赔偿款1166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00元,扣除已支付的7500.41元后,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浩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范文俊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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