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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邑丰玻璃批发配送中心与西安正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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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333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鄠邑区邑丰玻璃批发配送中心与西安正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正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邑丰玻璃批发配送中心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3333号原告: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北转盘三鑫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W0L733E。经营者:张振。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西安XXXX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834T15。法定代表人:姜许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颖,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诉被告西安正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被告西安正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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