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飞、鲁井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4执11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07号
  • 案件名称

    侯飞、鲁井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侯飞;鲁井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侯飞与鲁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4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侯飞,男,1992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鲁井龙,男,1983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侯飞与被执行人鲁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和解,本案按长期和解履行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