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飞、鲁井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4执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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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07号案件名称
侯飞、鲁井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侯飞;鲁井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侯飞与鲁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4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侯飞,男,1992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鲁井龙,男,1983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侯飞与被执行人鲁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和解,本案按长期和解履行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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