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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仕进、江萍萍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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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092号
  • 案件名称

    陈仕进、江萍萍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仕进;江萍萍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092号原告:陈仕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江萍萍,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陈仕进诉被告江萍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仕进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蕴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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