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澜阔天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小磊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财保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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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财保55号案件名称
陕西澜阔天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小磊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澜阔天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小磊;郑帮国;陕西珍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选生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财保55号申请人:郑选生,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中国水电十五局咸阳基地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旻,系咸阳秦都陈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雷小磊,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申请人:郑帮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陕西珍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GA3Y9H。法定代表人:杨冲冲。被申请人:陕西澜阔天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U18D05。法定代表人:雷小磊。 申请人郑选生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帮国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开元壹号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微信账号:XXXXXXXXX、支付宝账号:XXXXXXX;雷小磊名下微信账号:XXXXXXXXX、支付宝账号:XXXXXXX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郑选生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选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帮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元壹号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6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郑帮国名下微信账号: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6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申请人郑帮国名下支付宝账号: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6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对被申请人雷小磊名下微信账号: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6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对被申请人雷小磊名下支付宝账号:XXXXXX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66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30元,由郑选生先行预交383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英凡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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