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马英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2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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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2民初1538号案件名称
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马英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马英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2民初1538号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李进峰,男,农丰农资商店总经理。被告:马英丽(曾用名马玉丽),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与被告马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于2021年9月9日以与被告马英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莫旗坤密尔堤乡农丰农资建材商店负担。审 判 员 冯相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志勋书 记 员 黄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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