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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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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 法定代表人:昝春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林星来,该公司董事长。 余百花与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办公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案件受理费245402元,由原告余百花负担116786.8元,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615.2元(缓交至本案执行时止)。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第一、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系统反馈其名下无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第二、经前往互助土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不动产(面积较大)均有查封及抵押情况;第三、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登记地址上不存在;第四、经前往国家税务总局互助土族自治县税务局查询,该单位出具被执行人现为纳税人非正常户的情况说明;第五、经前往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单位出具证明,显示被执行人存在经营异常情况;第六、已向(2020)青01执恢148号案件发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扣划本案案款;第七、已对案涉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网络查询反馈表、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调查手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审判员赵永胜审判员陈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亢居阁书记员马晓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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