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明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龙泉驿区柏合镇回味居副食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024执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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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610号案件名称
威远县明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龙泉驿区柏合镇回味居副食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威远县明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龙泉驿区柏合镇回味居副食店;李龙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024执1610号龙泉驿区柏合镇回味居副食店、威远县明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龙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024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龙泉驿区柏合镇回味居副食店与威远县明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龙辉其他权属侵权一案,执行标的:车辆损失费38478元、执行费47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威远县明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龙辉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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