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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司春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5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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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5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司春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司春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葛颂,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司春杰,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司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司春杰应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9243.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5日-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名下车牌号为豫B×××××的解放车辆是2013年登记注册的小型货运车辆,已脱审。其它财产无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祥符区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平时在家,当时仅有其母亲在家。留下传票后,被执行人亦未按照传票要求到庭。2021年4月6日,向开封市祥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祥符区管理部调查了解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无登记信息。四、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五、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9243.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9243.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阴利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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