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陕0122刑更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刑更2号案件名称
张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斌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蓝田县人民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陕0122刑更2号 罪犯张某,男,汉族,无业。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1)陕01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罪犯以其截瘫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2010年8月4日,罪犯张某因外伤致胸12椎体骨折脱位并截瘫。经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其是否适合保外就医进行医学技术审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委托西安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张某进行了医学诊断后作出技术审核意见:张某患胸12骨折脱位并截瘫内固定术后,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之规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经本院书面征求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4705号 下一篇 唐建生与郭诗谦、贺铁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