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兴事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93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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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938号之三案件名称
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兴事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兴事发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938号之三原告: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胥会,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光永,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事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事发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绵阳市鑫润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谌 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月媛书 记 员 杨金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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