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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深、洪凯龙等洪肖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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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311号
  • 案件名称

    王深、洪凯龙等洪肖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深;洪凯龙;洪肖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深,女,1994年12月06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洪凯龙,男,1988年09月01日出生,住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洪肖珍,女,1965年04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深与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深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26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洪凯龙、洪肖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名下无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洪肖珍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119.63元。被执行人洪肖珍名下×××长安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洪凯龙名下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予以轮候冻结。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119.6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深。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洪凯龙、洪肖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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