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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常州谷雨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3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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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3713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常州谷雨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常州谷雨电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3713号原告: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7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2037M。法定代表人:刘春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丹,系公司员工。被告:常州谷雨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RAEMA89。法定代表人:徐文钟。上列原告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谷雨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福斯特半导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桃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泽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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