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与孟奇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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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644号案件名称
王欣与孟奇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欣;孟奇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644号申请人王欣,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孟奇,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欣申请宣告孟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欣述称,被申请人孟奇2011年5月突发大面积脑梗,2013年及2017年均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血管性痴呆、继发性癫痫等症。目前被申请人意识不清、不能正常语言表达、只认识近亲属、现居住养老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王欣依法申请宣告孟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王欣为孟奇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孟奇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中衡[2021]精(衡)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孟奇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孟奇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王欣生有一子孟某。王欣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经征询孟某的意见,其同意王欣担任孟奇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孟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欣为孟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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