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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亨勤、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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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蒋亨勤、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蒋亨勤;陈金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蒋亨勤,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陈金海,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蒋亨勤与被告陈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亨勤于2021年9月18日以拟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亨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蒋亨勤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邦攀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敏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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