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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廷波、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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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221号
  • 案件名称

    汤廷波、陈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湄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廷波;陈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221号原告:汤廷波,男,汉族,1999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被告:陈鑫,男,汉族,1998年7月2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汤廷波诉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汤廷波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陈鑫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廷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鑫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汤廷波负担。审 判 员 兰新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皮 银书 记 员 敖正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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