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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智、邓洪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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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93号
  • 案件名称

    徐凯智、邓洪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徐凯智;邓洪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93号原告:徐凯智,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绥庆养路段退休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邓洪昱,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智诉被告邓洪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凯智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洪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凯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凯智撤回对被告邓洪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徐凯智负担。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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