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凯智、邓洪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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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293号案件名称
徐凯智、邓洪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凯智;邓洪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293号原告:徐凯智,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绥庆养路段退休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邓洪昱,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智诉被告邓洪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凯智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洪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凯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凯智撤回对被告邓洪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徐凯智负担。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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