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延庆、李西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266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6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266号
  • 案件名称

    王延庆、李西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266终本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延庆;李西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266号申请执行人李西安,男,汉族,1954年1月1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延庆,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西安与王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西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20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4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92.4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靖喻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