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林喜与安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8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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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898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林喜与安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林喜;安小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898号之一原告:董林喜,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被告:安小明,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原告董林喜诉被告安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计886.5元,由原告董林喜负担。审判长 石斌锐人民陪审员刘明文人民陪审员张彩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 海 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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