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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张龙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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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581号
  • 案件名称

    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张龙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张龙艳;陈生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581号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金玉龙城4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DQTG370。经营者:韦环玉。被告:张龙艳,女,1958年6月3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生贵,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与被告张龙艳、陈生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再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织金县杨氏家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欧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扈飞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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