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罗晏平、梁满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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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101号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罗晏平、梁满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罗晏平;梁满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101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戴贵斌。委托代理人:胡丽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罗晏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梁满利,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负责人:张文安。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晏平、梁满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主动将赔偿款转入原告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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