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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迈尔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旭准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0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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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0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迈尔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旭准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苏州迈尔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旭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04号之三申请人: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梁家镇工业园路南8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信志鹏,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迈尔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06号2-56室。法定代表人:王旭准,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旭准,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迈尔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旭准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申请人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经本院调解且履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禹城睿森木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分理处278493803000021XXXX存款2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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