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黄红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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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159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黄红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黄红红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15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红,女,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黄红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利芳书记员 白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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