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丰、朱国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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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731号案件名称
李文丰、朱国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李文丰;朱国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丰,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朱国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文丰与被执行人朱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1199.86元,已执行标的为10288元,未执行标的为140911.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88元,并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3.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国建名下位于天山区青年路付22号市X幢X单元XXX。由于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原查封案号为(2018)新0102执134号。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文丰,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朱国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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