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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努恩吉雅、韩双龙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48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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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484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白努恩吉雅、韩双龙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努恩吉雅;韩双龙;陈石荣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4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白努恩吉雅,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牧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韩双龙,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兴安盟图书馆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陈石荣,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石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石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石荣在工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分行呼伦贝尔安居支行营业室账户06×××16,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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