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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仁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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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217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仁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仁杰;叶婷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虎,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仁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4日,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叶婷婷,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6日,住浙江省宁海县。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沈仁杰、叶婷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沈仁杰、叶婷婷应支付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19000元。因沈仁杰、叶婷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玖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28日、7月30日、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正学支行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经发支行的存款、在浦发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的存款(2022年8月26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2021年7月29日,向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沈仁杰、叶婷婷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收入。2021年8月16日,委托宁海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信息,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记录。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沈仁杰、叶婷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0340元,尚余12034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亚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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