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旺、王杨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4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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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43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佳旺、王杨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佳旺;王杨繁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31号之一申请人:张佳旺,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杨繁,女,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佳旺与被告王杨繁及第三人梅明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14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杨繁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1.2-1-1115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期限三年。申请人张佳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王杨繁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1.2-1-1115室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王杨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2021)津0104执保863号被申请人王杨繁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1.2-1-1115室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博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明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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