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娥、张帅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3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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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3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春娥、张帅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春娥;张帅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娥。被执行人:张帅。本院在执行张春娥与张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春娥于2021年5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春娥各项经济损失151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张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5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帅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帅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被执行人张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张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张帅住所地延长县交口镇房家塬行政村小腰村进行搜查,搜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617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617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帅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其采取关押措施。8、2021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张春娥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3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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