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燕燕与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86号案件名称
耿燕燕与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剑;耿燕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86号原告:耿燕燕,女,汉族,2002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区,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剑,男,汉族,1999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盐城市东台市,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燕燕与被告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燕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耿燕燕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耿燕燕承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246号 下一篇 黄恩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2执1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