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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人民法院、陆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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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103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陆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陆芳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芳,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任丘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陆芳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二、2021年8月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其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三、2021年8月5日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陆芳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宝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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