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棋名与冯丙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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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4号案件名称
邹棋名与冯丙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邹棋名;冯丙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4号申请人:邹棋名,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冯丙昌,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邹棋名与被申请人冯丙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丙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邹棋名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户内存款1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冯丙昌所有的无牌拖拉机。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邹棋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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