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岗与王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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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2016号案件名称
任海岗与王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海岗;王钦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2016号原告:任海岗,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王钦,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原告任海岗与被告王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任海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钦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岗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海岗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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