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于某波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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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161-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于某波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于某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16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被申请人:于某波,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于某波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某波银行存款228509.7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思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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