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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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211号案件名称
秦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秦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211号被执行人秦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与秦某罚金一案中,除总对总扣划其273.33元外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名下虽有车辆但无法处分,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张巨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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