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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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563号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563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常宁市国税家属院及常宁市曲潭街道办事处地址均未查找到被告李某的送达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的手机号码亦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何 娟书 记 员 贺 旻 校对责任人:何 娟 打印责任人:贺 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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