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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92财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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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财保1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财保12号申请人: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前营子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MA0U4L329B。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忠卫,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YXA5G86。法定代表人:王天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长兴岛支行34×××29银行账户1000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长兴岛支行34×××29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金屋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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