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海林、茹福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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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125号案件名称
杜海林、茹福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海林;茹福年;李金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林,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茹福年,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金彦,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杜海林与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茹福年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杜海林借款22000元及利息9676元。二、被告李金彦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茹福年追偿。申请执行人杜海林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4.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6.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现在外出务工,不在本地居住,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茹福年、李金彦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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