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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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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760号
  •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本利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延杰食品有限公司;王英杰;金月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法定代表人:曹忠山。委托代理人:梁永刚、王俊,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6936524B。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被执行人:大连本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台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82458269W。法定代表人:姜云洲。被执行人:大连延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金龙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3711X9。法定代表人:王毅庆。被执行人:王英杰,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金月玲,女,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运志、黄兆坤,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本利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延杰食品有限公司、王英杰、金月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等财产线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金月玲名下证券信息,经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核实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英杰、金月玲名下分别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1-19-C、1-19-D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均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大连本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台山路79号的21套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均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英杰、金月玲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辽B×××××车辆、大连延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辽B×××××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两年,均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询到的财产予以查控,因属于轮候查封,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在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禹执行员  边楚执行员  隋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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