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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铁、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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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371号
  • 案件名称

    刘永铁、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永铁;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3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铁,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村南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立。申请执行人刘永铁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永铁依据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39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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