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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与刘静丽、马西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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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6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与刘静丽、马西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刘静丽;马西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被执行人:刘静丽。被执行人:马西红。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静丽、马西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58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5月18日、6月17日、7月27日、8月19日、8月3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3、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9月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6、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秦都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春碧审 判 员 闫导利审 判 员 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骏珂书 记 员 王 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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