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师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5民初18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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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民初18272号案件名称
王彦、师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彦;师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5民初18272号原告:王彦,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师剑,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彦诉被告师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师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彦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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