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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师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5民初18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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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民初18272号
  • 案件名称

    王彦、师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彦;师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5民初18272号原告:王彦,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师剑,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彦诉被告师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师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彦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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