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芳清、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402执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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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2执1427号案件名称
彭芳清、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芳清;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郑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402执1427号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郑陆、彭芳清:关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郑陆、彭芳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陆、彭芳清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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