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郑文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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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36号案件名称
眉山市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郑文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眉山市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郑文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永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00N1Q。法定代表人:段利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文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永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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