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李润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1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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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19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李润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李润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龙街25号。法定代表人张良。被执行人李润东,男性,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诉李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9459.43元及利息,执行费3941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润东名下车牌号为川A8××××的车辆,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被执行人李润东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川(2020)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2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附66号[川(2017)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屋,但上述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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