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梁全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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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439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梁全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梁全林;郑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住所地芦山县思延镇草坪村。负责人:刘丽,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梁全林,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郑蓉,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与梁全林、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本金12950.00元,剩余本金37050.00元及利息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诉讼费535.00元,执行费671.00元均已缴纳。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在与被执行人梁全林、郑蓉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梁全林、郑蓉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邓发惠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哲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住所地芦山县思延镇草坪村。负责人:刘丽,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梁全林,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郑蓉,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与梁全林、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本金12950.00元,剩余本金37050.00元及利息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诉讼费535.00元,执行费671.00元均已缴纳。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延信用社在与被执行人梁全林、郑蓉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梁全林、郑蓉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邓发惠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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