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执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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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217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颖,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陈娟,女,1992年07月2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35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陈娟归还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00.16元;二、被申请人陈娟向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至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贷后管理费、平台服务费以及罚息、逾期违约金2877.01元以及2019年8月23日起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陈娟向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仲裁服务费25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陈娟在履行本裁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四、本案受理费174元,由被申请人陈娟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陈娟在履行本裁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生效后,陈娟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娟银行存款16547.17元,被执行人陈娟自动向本院账户转入99.46元。共计执行到位16646.63元,其中16500.6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146元为执行费,本院已代缴。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350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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