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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萍、刘俊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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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9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锦萍、刘俊英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锦萍;刘俊英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5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锦萍,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刘俊英,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百盛恒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锦萍与被执行人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0568.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4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拥有的银行账户39个,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4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5月4日、7月4日、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6月16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4号9栋4层3单元3-407室,因房产属轮候冻结,我院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1年8月27日走访判决书中确认的被执行人住址宁苑社区,经社区包户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长期未在辖区居住。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再要求我院走访。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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