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家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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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944号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家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家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944号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联兴路458—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559822734U。法定代表人:于淑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龙晓,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710942186。被告:宁家田,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家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长兴联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完毕。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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